反洗钱专栏 Anti money
laundering column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其他栏目 > 反洗钱专栏

反洗钱六大典型案例(上)

2022/03/20 总点击:12222次 更详细的信息?欢迎致电:4008120198

反洗钱六大典型案例

安徽省洗钱罪典型案例 

  目录 

  1.费某、程某某洗钱案 

  2.李某洗钱案 

  3.姜某某洗钱案 

  4.范某洗钱案 

  5.薛某洗钱案 

  6.许某波洗钱案 

  【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 

  案例一:费某、程某某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费某,女,198410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1910日出生,无业。 

  (一)上游犯罪 

  20214月初,被告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费某将其一条金项链典当筹集6500元贩毒资金。2021412日至524日期间,经费某联系,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 

  (二)洗钱犯罪 

  被告人费某伙同王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过程中,均是通过微信收取毒资。费某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要求被告人程某某帮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予以转回。202158日开始,费某先后四次在收取毒资后,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的资金系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 

  二、诉讼过程 

  2021611日,公安机关以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请审查逮捕,蜀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617日决定批准逮捕费某。628日,公安机关以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程某某涉嫌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强化证据后,于75日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13日,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把握自洗钱犯罪的本质,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对自洗钱行为可单独定罪。本案作为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国首批自洗钱案件,检察机关从洗钱罪的本质和行为特征两个方面来准确认定自洗钱行为。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为掩饰隐瞒自己实施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本质在于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就本案而言:第一,费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后,立即就转给程某某;第二,在短时间内又要求程某某分成小额多次转回,有时转款与回款仅间隔几小时;第三,费某删除了从吸毒人员处收款及转款给程某某的记录,却保留了收取程某某转回资金的记录。据此,可以认定费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掩饰、隐瞒贩毒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在形式上将贩毒所得资金转换为朋友间往来资金,实现了合法化目的。该案起诉后,安徽省其他地区检察机关认真学习借鉴,广泛排查线索,相继起诉3自洗钱犯罪案件。 

  2.注重证据审查判断,强化他洗钱主观明知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洗钱罪条文中的明知,但对于他洗钱行为,必须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为其洗钱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费某供述其曾明确告诉程某某让其代为保管的是贩卖毒品所收取的钱,程某某也承认其知道费某等人在从事贩毒活动。为了夯实程某某明知的证据,防范程某某翻供,检察人员重点围绕程某某与费某的关系和认识、交往的情况,以及程某某如何知道费某等人在从事贩毒活动等问题进行深入讯问。同时收集了证明其主观明知的细节证据:程某某通过前男友杨某某组织的聚会认识费某、王某某,当天杨某某、王某某就与费某商议筹集资金贩毒;程某某、费某经常到杨某某、王某某住处,曾看到费某吸毒,听到费某、王某某接打电话提及贩毒内容;程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后,曾劝告王某某贩毒风险太大,王某某告知只是过渡。 

  3.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案件办理社会效果。针对两被告人供述较为稳定,认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依法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办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讲明定罪的理由,说清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和依据,两名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两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确认认罪认罚从宽真实效力。法庭采纳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两被告人均不上诉,效果良好。为发挥安徽首例自洗钱案件指导作用,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还制作了金融微课堂小视频,发布于最高检微信公众号,用于宣传预防洗钱犯罪法律知识,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坚决远离洗钱犯罪。 

  【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 

  案例二:李某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原系安徽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上游犯罪被告人陈某实际控制)行政主管。 

  (一)上游犯罪 

  2013322日,曹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等在六安市注册成立六安葡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六安葡金公司),曹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8月,陈某与曹某等签订业务分割协议,由陈某接管六安、池州、上海三家葡金公司的债权债务,成为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继续推出半年红年年红葡金宝等线下众筹理财产品,以投资陈某名下的安徽某生态有机肥、霍邱花园美好乡村、芜湖某幼儿园等项目为名,通过发传单、电话联系、组织投资人到上述项目参观等方式进行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协议书,承诺到期按照投资金额7%14%的年收益率还本付息,以个人账户归集资金。截止2018118日案发,陈某通过葡金公司共计向2197名投资人吸收公共资金282797927.71元,造成1537名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148248925.72元。 

  (二)洗钱犯罪 

  20179月至20184月间,李某按照陈某要求,将葡金公司所吸收的2996749.5元资金转至陈某公司项目账户,再转至陈某尾号为1314的银行卡账户后,再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借旅游、留学生学费支出之名分笔兑换为45.5万美元,陆续汇往境外陈某的指定账户。该款未在公司账目反映,亦未能追回。 

  二、诉讼过程 

  201938日,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移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获悉,涉案公司员工反映之前曾应李某的要求,帮助陈某兑换过2万美元,以孩子留学的名义汇往境外,犯罪嫌疑人跨境转移集资款,存在洗钱犯罪的可能,遂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洗钱犯罪线索。公安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诉前主导作用,指派办案检察官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提出查实有无其他员工参与美元兑换、调取相关员工兑换美元信息记录、汇款凭证等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按照建议完成外围调查后,在办案检察官指导下进一步追溯资金流动的来源。经调查,最终锁定李某协助陈某将大量集资款转移出境的事实,确认涉嫌洗钱罪。 

  201992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李某以涉嫌洗钱罪补充移送起诉。2019920日,六安市裕安区院对非法集资犯罪和洗钱犯罪一体审查,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李某涉嫌洗钱罪,其余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提起公诉。2019126日、2020522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2020714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21311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提交的证明陈某利用国内资金在美国投资办学的证据需质证等原因,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围绕二审新证据涉外证据的资格和证明目的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发表出庭意见:该涉外证据虽有驻美领事馆认可,但该认可只是涉外证据形式要件,不能证明文件内容。而辩方提交的证明陈某在美购买教会学校的证明无当地地产中介印签,不能证明投资教育的目的;该证明目的不能否认涉案资产系犯罪所得的属性,也不能否认陈某洗钱犯罪。1013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1.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当前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涉案资金巨大,此类案件往往存在洗钱线索。检察机关将涉众型犯罪案件作为同步审查的重点,采用穿透式审查方式,密切关注涉案资金流向,逐案摸排洗钱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时,认真履行同步审查职责,及时返现洗钱线索;充分履行主导责任,强化法律监督职责,提前介入侦查工作,补充完善证据锁链;及时追加起诉遗漏的洗钱犯罪,推动形成上下游犯罪一体起诉、共同打击的良好态势。 

  2.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精准认定案件事实。洗钱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是办案的难点,在缺乏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依赖于间接证据。本案中,李某及其辩护人否认其明知所汇资金来源于集资款。六安葡金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将向集资人还本付息业务交由自己名下的安徽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李某作为该公司行政主管,应陈某要求,曾提供其个人银行卡用于集资款过账。李某可以通过银行短信通业务,察觉自己银行卡过账资金数额大、次数多,不同于正常经营往来。李其对于安徽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集资款兑付,以及用于兑换美元的资金出自其被借用的账户是应当明知。同时李某担任公司高管长达四年,帮助陈某处理各类行政事务,其所处层级、任职情况等应当完全熟悉公司运作模式,了解该教育集团所控制资金来源于六安葡金公司吸收的公共存款,且上述事实均得到相关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印证,足以认定。 

  3.准确研判洗钱手段,确保案件办理质效。本案发回重审后,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按照陈某将款项汇往境外用于办学的指示进行汇款,其对于陈某是进行投资办学,抑或是隐匿资产并不知情,因而不具有洗钱犯罪的主观故意。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跨境转移资产是洗钱犯罪的典型手段之一。跨境转移资产后的用途,是合法投资还是非法使用并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本案李某对于出境资金来源于陈某非法吸收的集资款是明知的。而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国家对个人结汇和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5万美元,如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方可购汇,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李某故意违背外汇管理规定,指使公司多名员工假借本人因旅游、留学等名义分19笔进行小额(单笔均在5万美元以下)购汇、汇款,其实质是逃避金融外汇部门监管转移集资款,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至于陈某之后如何处置这部分集资款,不影响李某的洗钱犯罪的认定。 

  【宣城市广德市检察院】 

  案例三:姜某某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某系安徽省颍上县个体经营户。201711月,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其舅舅张某某(某政府部门原副局长,因涉嫌受贿罪,另案处理)系国家工作人员,仍应张某某的要求,提供姜某某个人资金账户,接受彭某某(颍上县做煤炭生意的老板)转账的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 

  二、诉讼过程 

  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洗钱罪由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提出思路和方法,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完善证据。针对姜某某是否对彭某某转账的1000万资金性质明知,是否与张某某存在通谋等焦点和关键问题,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补充提供证据的意见:一是进一步讯问姜某某,核实彭某某转入姜某某银行账户1000万元资金流向、用途、购买基金种类等证据;二是结合姜某某的银行账户明细,分析彭某某转入姜某某银行账户的1000万元资金的流转、流向及用途;三是调取姜某某利用尾号为1348建行账户购买基金的品种、数量、收益、赎回基金交易明细等证据;四是进一步核实姜某某对其舅舅张某某受贿是否存在通谋的证据。2020827日,经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广德市人民法院于20201019日至20日开庭审理本案。 

  20201113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被告人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1.重视审查间接证据。洗钱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证明犯罪难度大,被告人往往否认对资金性质明知,需要加强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把握案件定性。本案中,针对被告人对资金性质是否明知,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存在通谋等焦点和关键问题,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讯问被告人,核实转入其账户的资金划转、流向、用途等证据;调取被告人银行账户购买基金的品种、数量、收益、赎回基金交易明细等书证,以锁定被告人资金流向、用途等。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补强证据,形成完善证据的证明体系,从而能精准指控和证明洗钱犯罪。 

  2.依法证明主观明知。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对此明知。司法实践中,明知包括确实知道,也包含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认定被告人对资金性质具有违法性认知和判断,需结合被告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关系密切程度以及在收到转来资金后是否在不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是否有投资经营,是否具有协助他人转移与其职业明显不符的财物等情形来综合判定,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的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之一,即可认定被告人存在明知。 

  3.准确认定洗钱行为。办理此案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施行,没有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洗钱罪。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姜某某构成洗钱罪,主要理由是姜某某系张某某资产的管理人和代言人,主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洗白黑钱。张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亦应对组织意志内的洗钱罪承担刑事责任,故张某某在该起事实中既构成受贿罪,又构成洗钱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从当时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本意分析,洗钱罪是将他人犯罪所得(上游七类犯罪)而非自己犯罪所得洗白。若行为人既实施上游犯罪,又实施洗钱行为,事后洗钱的行为被上游犯罪所吸收,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只能按上游犯罪定罪,行为人不单独定洗钱罪,该意见也得到了省检察院扫黑除黑专家指导组的认同。本案中,张某某仅构成受贿上游犯罪,不再单独定洗钱罪,姜某某构成洗钱罪。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官网)